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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刚文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文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0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告人刚文培,农民。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执行人刚文培罚金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