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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北部新区兴友票务服务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328号原告:王正坤,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新区兴友票务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昆仑大道50号。经营者:李兴友,男,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坤诉被告北部新区兴友票务服务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审 判 长  肖 艳审 判 员  樊雯龑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