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颜家祥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冷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颜家祥。起诉人颜家祥就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吴三三、第三人王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颜家祥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损害了颜家祥的合法利益,造成颜家祥多年上访。2013年11月,吴三三答应颜家祥每月给予35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要求颜家祥在几个月内不去北京信访,可吴三三在给付了第一个月的35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再未给付,颜家祥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1、对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欺骗颜家祥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甄别,确认违法、违纪;2、要求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和吴三三赔偿颜家祥违约责任金、利息等共计112425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颜家祥在起诉状中所称的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及吴三三承诺的每月35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颜家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晓敏审 判 员 龚 毅审 判 员 周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亚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