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荣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能华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892837-3。法定代表人刘相阳。委托代理人李世文。委托代理人刘登权。被告程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荣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本院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