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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詹艺慧与沈慧卿、钟育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艺慧,沈惠卿,钟育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詹艺慧,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沈惠卿,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被告钟育存,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永安县,现暂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艺慧与被告沈慧卿、钟育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艺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慧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慧卿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艺慧撤回对被告沈慧卿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