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沾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沾化县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正国 王正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沾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正国,男,1969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盛世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丁守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