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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尚振利与尚振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振利,尚振山,吴玉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2204号原告尚振利。被告尚振山。被告吴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振利与被告尚振山、被告吴玉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振利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振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振利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