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学燕与万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燕,万广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郭学燕。被告:万广孟。原告郭学燕与被告万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学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广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万广孟于2012年5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判令被告万广孟偿还借款45万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生效日同等银行利息(后增加诉讼请求50万元),违约赔偿金和诉讼费用。被告万广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2012年6月2日,被告万广孟分别向原告借款45万元和5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肆拾伍万元整。万广孟签名。2012年5月17日。今借到现金伍拾万元整。万广孟签名。2012年6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万广孟分两次向原告借款95万元,有被告出具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广孟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万广孟偿还借款95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广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广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郭学燕借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8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万广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