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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伦国与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伦国,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刘伦国,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赵开桦(特别授权),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溪镇阳关村3社。被告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东森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7213509-0。负责人姚兴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道明(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代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伦国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华煤业有限公司、铜梁县大华煤业有限公司大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伦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伦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伦国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