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康保健产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康保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29A。法定代表人丛安。被告深圳市百年康保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谷社区新河路52号二、三楼。法定代表人汤晓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康保健产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康王保健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年康保健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淑乔第2页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