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8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94年11月24日生一子吴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2010年起,被告背着原告在外从事民间借贷业务,2014年4月份,被告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由于被告的失联导致时有社会闲散人员以欠款为名骚扰原告,原告正常的生活工作均受到极大的影响。原告认为,夫妻应当相互扶助,共担家庭责任,现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甲未到庭,提交了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表明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婚后,原、被告起初感情较好,但2010年后,被告背着原告在外从事高息借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连新证民内字第166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被告将其负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