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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1961号原告汤某,男,被告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海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