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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朝义与新疆跨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义,新疆跨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市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刘朝义,男,1941年6月出生,汉族,和田市宏丰物资租赁站业主,住和田市和墨路59号。被告新疆跨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彭福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伟,男,年龄不详,汉族,新疆跨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义与被告新疆跨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刘朝义负担。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宵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