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且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保安与孙彦强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安,孙彦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且民初字第49号原告黄保安,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彦强,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淑玲,女,新疆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保安诉被告孙彦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保安、被告孙彦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保安诉称:2014年6月4日,被告孙彦强在且末县农贸市场霸占摊位,并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检查治疗花去费用312.25元,且一个月无法正常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312.25元、误工费3000元。被告孙彦强辩称:原告在被告做生意的摊位前摆设摊位,阻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引发争执,对该纠纷双方都有过错。被告同意按照70%的责任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3天的误工损失,其余费用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多计算的误工损失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早晨,被告孙彦强在且末县农贸市场摆摊做生意,之后原告黄保安驾驶电动三轮车到达被告摊位前,欲在此摆设摊位。被告以原告挡住了自己的摊位影响其生意为由,要求原告挪开。原告不从,二人便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在原告胸口处打了一拳。随后原告报警,且末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对此案受案进行调查。当日,原告因胸口不适,前往且末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胸部闭合伤,建议门诊口服药物、休息3天、随访。为此,原告支出检查治疗费用312.25元。且末县城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后,于2014年7月3日对被告孙彦强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其受伤而误工的天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另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36.56元。以上事实有且末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且末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门诊票据、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保安与被告孙彦强在且末县农贸市场做生意,本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但双方因争抢摊位发生争执,后被告又殴打原告导致受伤,原、被告在此纠纷中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动手打人致原告身体权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可以减轻原告3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12.25元、误工费409.68元(136.56元/日×3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定由被告孙彦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根据伤情应休息30日,由被告承担30日的误工损失,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鉴定费用,致使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由原告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8.58元、误工费286.78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黄保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合计505.36元;二、驳回原告黄保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彦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艾力·巴克人民陪审员 郝 永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