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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45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潘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樊湾207号接手经营武汉市楚云开实木定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并先后雇佣杨某、任某、卢某、余某伟等18名员工在该厂工作,约定按月发放工资。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潘某以经营不善为由,长期拖欠工资,拒不支付被害人杨某、任某、卢某、余某伟等18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5222元。2014年4月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责令被告人潘某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人拒不改正并逃匿。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潘某在云南省文山市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被告人潘某家属已代其支付全部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52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任某等人的陈述,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收条、欠条、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拒不支付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已支付全部拖欠职工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