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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宋宪章诉宋少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1946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陵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