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民申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金联生与浙江遂昌印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联生,浙江遂昌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火根,潘峻萍,毛兰遂,沈樟高,华晓鸽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联生。委托代理人:黄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嫦嬿,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遂昌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火根。一审第三人:林火根,男,汉族,1947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青年路*弄*号。一审第三人:潘峻萍。一审第三人:毛兰遂。一审第三人:沈樟高。一审第三人:华晓鸽。再审申请人金联生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遂昌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林火根、潘峻萍、毛兰遂、沈樟高、华晓鸽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联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