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孟光辉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孟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执法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该单位执法员。被执行人孟光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223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223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