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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刘礼与刘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刘节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刘礼,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刘节龙,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诉被告刘节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节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对被告刘节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刘礼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