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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娟与被告滕忠涛、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陈丽娟,女,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董壮,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忠涛,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森,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系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仁,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丽娟与被告滕忠涛、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娟及委托代理人董壮、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晶、李广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8日9时,被告滕忠涛驾驶吉CD46**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朝阳坡收费站处紧急刹车,致车上乘客陈丽娟受伤。原告陈丽娟受伤后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该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公公交认字(2014)第07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滕忠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丽娟无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785.03元,其中,医疗费8808.19元、护理费2823.34元、误工费425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滕忠涛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客运公司辨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合理费用同意赔偿。原告为证实自已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书责任认定书。证实此次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滕忠涛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滕忠涛驾驶证及吉CD46**号客车行驶证。证实事故车辆为被告客运公司所有。4、病历及诊断书各一份、医疗费票据两张。证实原告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二级护理,花医疗费8808.19元、医嘱全休一个月。5、交通费票据。以上证据被告客运公司无异议。被告滕忠涛、客运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滕忠涛驾驶吉CD46**号大型普通客车致车上乘客陈丽娟受伤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8808.19元、二级护理费26天,护理费282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医嘱全休一个月。事故经认定,被告滕忠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陈丽娟无责任。事故车辆归被告客运公司所有。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交通费票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原告陈丽娟在乘车过程中受伤,且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客运公司系事故车辆所有人,对原告陈丽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住院26天,医嘱全休一个月,原告主张误工费4253.5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陈丽娟医疗费8808.19元、二级护理费26天,护理费282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误工费4253.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785.03元,由被告客运公司赔偿,被告滕忠涛系车辆驾驶员,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视为重大过失,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主岭客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丽娟18785.03元;二、被告滕忠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及滕忠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乃明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