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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豆桂芹与张磊、李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桂芹,张磊,李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豆桂芹。被告:张磊。被告:李冰,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桂芹与被告张磊、李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桂芹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保全金额1万元,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现被告张磊提供交强险保单及现金3000元申请解除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麻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