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王大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华,王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大成,成年,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沱江新村23号房屋(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的所有权属刘新华,该房屋的土地证(土地使用证号:枝江国用(2002)字第1101499号)的使用权属刘新华,刘新华可持本裁定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