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四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顾维森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维森,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四初字第259号原告顾维森,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村北侧沿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蔡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维森诉被告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维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