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厉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江、被告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6月份,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并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34日婚生子陈某甲出生。婚后不久,被告就对原告及其家人态度恶劣,有时还对原告拳脚相加,并且还有嗜赌恶习,孩子出生以后都是由原告及其父母照料,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不闻不问。虽然原告一直努力维系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时被告仍不知悔改。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厉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婚后没有动手打她,也没有对婚生子不闻不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厉某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江苏省大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陈某甲。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互相宽容、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以家庭整体利益为重,夫妻双方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歆妍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