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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詹伟林、陈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詹伟林,陈文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蒋雪梅。委托代理人彭海涛,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詹伟林。被告陈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梅诉被告詹伟林、被告陈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蒋雪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伟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