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蒋雪梅与詹伟林、陈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梅,詹伟林,陈文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蒋雪梅。委托代理人彭海涛,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詹伟林。被告陈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雪梅诉被告詹伟林、被告陈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雪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蒋雪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伟代理审判员 陈思倩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