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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92-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92-1号原告: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发,总经理。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峰,总经理。担保人:李庆发,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担保人:许庆云,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李庆发、许庆云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强货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法对其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庆发、许庆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8号上海城市·公寓1幢××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103.1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