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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攸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攸县菜花坪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辩护人谭艳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县院检刑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谭艳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湘B×××××小型客车从攸县江桥街道东塔社区往攸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谭桥社区风帆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湘B×××××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重伤,肖某(刘某的妻子)、彭某两人受伤,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时,彭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1mg/100ml。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及其父亲彭电新与受害人刘某、肖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由彭某、彭电新赔付受害人医疗等费用共计32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刘某、肖某的住院诊断书、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彭某血液中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意见书、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情鉴定、被害人肖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供述、投案自首认定书、户籍证明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领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彭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彭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运林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朱建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双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