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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超与马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马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利江,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利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利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利江在银行存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