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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熊建军、江勇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熊X,江X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邱红灵,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X,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江X,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熊X、江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66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东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