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士平与朱登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平,朱登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张士平,女,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登州,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平与被告朱登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士平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