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童翠萍与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翠萍,冯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童翠萍。被告冯伟。原告童翠萍诉被告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熊浩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翠萍、被告冯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翠萍诉称:2015年1月6日,我经人介绍购买被告冯伟坐落于祁家湾街桐福花园三栋二单元的房屋一套,并交付订金7000元。后因被告的房屋手续不全,故要求被告冯伟退还订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订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童翠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并收取7000元订金的事实。被告冯伟辩称:我原告所诉事实是真实的,我因卖房而搬家,因此用去各项费用6000元,故不同意返还该款。被告冯伟对其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原告童翠萍经人介绍购买被告冯伟坐落于黄陂区祁家湾街同福花园三栋二单元30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97平方米),双方口头约定总价款175000元。同年1月8日,原告童翠萍给付了被告冯伟购房订金7000元。嗣后,因双方就房屋权属证等问题产生分歧,经协商未果而引起诉争。本案争议标的物系被告冯伟于2012年购买的商品房,截止诉讼之日,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双方对该标的物亦未转移交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原告交付了订金,但买卖的房屋并未发生转移交付,双方亦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冯伟作为出卖人转移的标的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原告认为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被告冯伟退还订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伟辩称因卖房而搬家,因此用去各项费用6000元而不应返还该款,于法无据,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童翠萍返还订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应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