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佘云昌与董恒、董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佘云昌。被告:董恒。被告:董占帅。被告:李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云昌诉被告董恒、董占帅、李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云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佘云昌负担。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