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任友谦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友谦,梁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9号1幢2层201室。负责人刘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友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勇,男。上诉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强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友谦和被上诉人梁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913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任友谦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联强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梁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昝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