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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吴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某,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石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价值人民币850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舒海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