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段东奇与郭增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东奇,郭增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辛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段东奇。被告:郭增户。原告段东奇与被告郭增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东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增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由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为防止原告利益受到损失,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抵押。被告提供了位于辛集市市府街均豪小区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一套(所有权人为被告郭增户,面积148.72平方米)作为抵押。双方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手续,如逾期不能偿还借款,原告有权将抵押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一直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郭增户书写的借条一张;2、证人王某、郭某的证词(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被告郭增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2014年6月26日被告郭增户以急需倒贷款为由向原告段东奇借款50万元,利息月息2分。被告郭增户提供自己名下位于辛集市市府街均豪小区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辛房他证市区字第XXXXXX**号)设定期限2014年6月27日,约定期限至2014年9月26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增户欠原告段东奇借款50万元整,有郭增户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被告郭增户借原告段东奇5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之间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原被告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段东奇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自己权利,被告郭增户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据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增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增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东奇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自2014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郭增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林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