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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行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彬田与德惠市公安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行立初字第3号起诉人杨彬田,男,汉族,1950年1月1日生,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杨八郎屯*组。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杨彬田的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2014年3月21日德惠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决字(2014)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人杨彬田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彬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周晓会代理审判员  孙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廿二日书 记 员  黄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