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200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南平市胜利小学的学生。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关于陈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2)延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