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何桂元、何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何桂元,何芳容,李玉奇,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赖友良,行长。被执行人何桂元,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何芳容,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玉奇,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军,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桂元、何芳容、李玉奇、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桂元、何芳容、李玉奇、李军应偿还第一、二期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6864.9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协议的第一、二期债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