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志华与方绪桂、何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华,何建军,方绪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方绪桂,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马志华诉方绪桂、何建军(2014)无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孙书林,申请人马志华未申请对其处置。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方绪桂、何建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利民审 判 员  阮道云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