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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