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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礼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周礼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潘世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池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周礼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礼旭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交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州市嘉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