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吴尔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吴尔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志明,行长。被执行人吴尔嵘,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尔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尔嵘存款605065.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