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汤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汤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以与被告叶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进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