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振栋与李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栋,李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林振栋,个体。委托代理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栋与被告李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