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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林振栋与李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栋,李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林振栋,个体。委托代理人:薛尚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栋与被告李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