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包红军与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红军,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包红军,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2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宁国大通工贸有限公司在吴胜楷处的厂房、办公楼整体出租的租金18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