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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行非执字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渭源县人民政府与刘某某房屋管理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人民政府,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0031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蔺红军,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渭源县住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渭源县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安徽省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政行征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4年9月28日,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渭源县清源镇北环路西段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了渭政告字(2014)18号公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刘某某的住宅房屋171.01平方米列入该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规选定委托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确定:住宅价值327925元,附属物价值30469元,合计人民币358394元。经协商就征收补偿事项与刘某某未达成协议。2015年1月13日,渭源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作出渭政行征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各项款共计人民币391721.5元,补偿方式按征收补偿方案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在该工程1、2、4号楼选择。安置房为住宅的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980元,超出应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之内的,补交差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超出10平方米的补交差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980元。被征收人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20日内选择补偿方式,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征房屋是营业用房还是住宅用房,由此引起的补偿是否合理的问题。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前进行了调查公示,公示的房屋性质是住宅,面积171.01平方米,而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面积为45.78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前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及性质等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理并进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示但未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属程序瑕疵。该瑕疵问题不足以导致该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综上,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行征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渭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漆广宏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芳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