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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志萍与骆同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萍,骆同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夏志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骆同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志萍与被执行人骆同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739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