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志萍与骆同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萍,骆同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夏志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骆同鹤,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志萍与被执行人骆同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7395.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