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树文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文,李树文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树文上诉人李树文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无效错误,而且原告经营场所地在盘龙区法院辖区内,上诉人曾到西山法院立案,被以合同约定管辖明确为由不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这个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存在属约定无效,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盘龙法院辖区内,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