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春梅诉被告方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春梅,方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贺春梅,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指派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指派代理人。被告方楠,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春梅诉被告方楠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春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春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周 荣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