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邵某诉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郭XX,王XX,青岛帝洋帝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X。委托代理人:黄浩,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王XX,女,X岁,汉族,汉族,现职业、住址不详。被告:青岛帝洋帝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麟瑞商务广场X。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与被告郭XX、王XX、青岛帝洋帝海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XX、王XX下落不明,原告未提供该二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5年5月8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被告郭XX、王X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X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树法 关注公众号“”